购买商业保险的优势
已有社会保险,为什么还要购买商业保险呢?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社保其中与商业保险有比较密切关系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让退休人员拥有基本的晚年生活保障,社保确实只是把基本的生活费解决了,而要想靠社保在晚年过上安逸舒适的生活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尽早准备另外一笔养老储蓄作补充!再来看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它的好处在于缴费低覆盖面广几乎所有疾病都能报销,缺点是保而不包!首先它有起付线限制,其次有报销比例限制,而再除去一些自费药等不能报销的部分后大致报销比例已经缩水至50%左右了,假如不幸罹患重疾花了10万看病,就不得不面临要自掏腰包5万!
而在这个时候商业重疾保险就显现出威力了,如果购买保额为10万的商业重疾保险,一旦经医生确诊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险公司会提前给付10万元重疾保险金,解决你的医疗费用资金缺口问题!
保险案例:
投保人:李XX 性别:女 年龄:30岁
险种 |
国华定期寿险 |
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太平洋个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
保险责任(免赔额、付例)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人 |
500000 |
300000 |
500000 |
缴费年限 |
20年 |
20年 |
1年 |
保险期间 |
20年 |
20年 |
1年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50万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1、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万(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33种重大疾病) |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万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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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5种轻症疾病) |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费 |
850元 |
1080元 |
550元 |
总计保费:2480元
30岁女,每年存2480元,得到如下利益: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50万元或全残50万元。
2、重疾保障:30万元。
3、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障:5万元。
4、意外身故保障:50万元。
5、意外残疾保障:按50万保额及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